她到職才坦承懷孕3個月 老闆哭問怎麼辦?
網友在《爆怨公社》PO文「女員工面試時一切正常,來工作一個月半之後才告知已經懷孕快3個月,接下來可能會請產假之類的;問她為什麼一開始不說清楚自己懷孕?她說因為自己懷孕之後,求職面試到處碰壁才不敢說…如果你是那個老闆,你還會留下她繼續工作嗎?」
首在,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規定:「工作規則、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,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、懷孕、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,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;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。」倘雇主違反上開規定,其規定或約定無效;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。
除了依法而言,其他網友討論的焦點在「誠實」,「不會…明知道自己懷孕還不說真的不太好」、「沒誠實講,不行!不然她請產假,臨時找不到人代替」、「不會,跟她說不是因為懷孕生氣,而是因為妳欺騙而生氣」;但也有人認為「會啊,懷孕是女生的權利」、「一個孕婦要忍著身體不舒服出來賺錢是為了什麼?就讓她做吧!」、「讓她做,不然開除了,會有罰款和求償喔」(即時新聞中心/綜合報導)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