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院質詢勞動部部長是否該訂定高溫假
熱危害防治有缺口
對於高溫問題,筆者認為高溫假並非首要處理的問題,當前真正最重要的問題在於我國的熱危害防治的法制缺口。依照現行的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以及附屬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等,對於溫度的危害管理僅就「室內高溫作業」有較為明確的規定。「室內高溫作業」以「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」為主要規範,此標準所規範的高溫作業包括如鍋爐、鍛造、蒸氣等等,如果從事此類工作,僱主須依本標準給予勞工一定之休息、飲水等等。
而除了這個標準所規定的高溫作業之外,其他的室內工作,在現行法下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,僅有規定僱主在顯著濕熱或寒冷的室內作業,應設置冷暖氣、通風設備(第303條),設置休息、飲食設備(第324-4條),但是對於何謂顯著濕熱寒冷,以及相關設備的功率、規格等,規範仍舊十分疏漏;而針對於室外工作,設施規則第324-6條規定僱主讓勞工於夏季期間從事戶外作業,應視天候狀況採取各項諸如提供休息場所、提供飲水、縮短工時等危害預防措施,但實際上仍舊沒有具體指標,只能認為屬訓示性規定。
當然,之所以沒有具體規範,主要肇因於溫度管理的困難,因為日照、濕度、通風乃至海拔等對於溫度的耐受都會有很大的影響,即便在同一個區域中也可能會有非常大的差距,但在現今智慧科技的進步下這些困難並非無法克服。
因此在討論是否要訂高溫假之前,理當先以建立監測標準和預警機制作為首要的工作任務,高溫假則是最後在某些真的有極端危害的狀況下才去實施的措施。
訂標準列立即危險
另一個快速可行的方式,是勞動部透過其職權,將高溫列為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第18條所謂「立即發生危險之虞」的情形,此時僱主應立即停止作業,或者勞工亦可自行退避且僱主不得予以不利對待。但要將高溫列為此種「立即發生危險之虞」的情形,面對的問題仍是需先訂定具體的參考標準,才能在實務中加以運用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