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唐鎮宇╱台北報導】《勞基法》新制三月實施,勞動部昨晚預告「勞基法施行細則」修正草案,針對外界疑慮加班換補休期限由勞資協商,恐造成結清日遙遙無期問題,施行細則訂出甲、乙案,甲案比照特休假結清採周年制、曆年制等「五軌制」,乙案一律年底結清,等同最長一年內都要結清。
施行細則針對加班換補休結清時間點採兩案併陳,甲案可以周年制(如三月二日加班,補休期限為隔年三月一日)、曆年制、教學單位學年度、事業單位會計年度、勞僱雙方約定年度期間等五種之一,為最終補休期限;乙案則採一律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期限。至於特休與補休期限是否需一致,勞動部說開放討論,並未定案。
勞團:蠻失望的
此外,新法規定每月加班時數上限提高至五十四小時、三個月合計一百三十八小時,其中「三個月」算法為「連續三個月」為周期,如四月到六月、七到九月為周期,也代表連續四個月各加班五十四小時成為合法。
至於新法明訂三十人以上企業若要縮短輪班間隔或挪移例假,要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,細則明訂「三十人以上」是以同僱主僱用的勞工數計算,分支機構、附屬單位皆含在內。
若企業要增加每月加班工時上限、縮短輪班間隔或挪移例假,最遲須前一天送各地主管機關備查,也要公告調整範圍。
勞動部說,草案預告到下月五日,各界有意見都可反映;輪班間隔縮短與例假挪移可放寬的對象,將另行公告。高教工會研究員陳柏謙表示,勞動部雖對加班換補休可能無期限踩煞車,對每月加班時數上限卻採較寬鬆的定義,而不是採「任三個月」為周期,「蠻失望的!」
「制度太複雜了」
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說,加班換補休期限若一律以年底結清,可能造成與特休假結清日期不同,企業管理上太複雜;但若以周年制為結清期限,長達十二個月結清周期無法讓勞工休息,可參考日本做法,縮短為兩個月結清。
上班族張小姐呼籲,勞動部應強調罰則,避免僱主違法;不具名的企業主管說,制度太複雜了,還要了解。
資料來源:蘋果日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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